倘若你也遇上了该咋办?雇主怒指在“广安好姐妹”家政请阿姨被要求缴纳千元服务费和3000元保证金不合理,且被事后甩锅,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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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9月28)日,有一位疑似雇主的网友在本地社区论坛上爆料,称广安一家名叫“广安好姐妹”的家政公司要求雇主在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时,除了缴纳1000元服务费之外还需交纳相当于服务人员(阿姨)第一个月工资的保证金。该网友感觉自己当初在请阿姨时与公司“说好的条件”出现了“事后诸葛”,感觉被“套路”了,同时也对家政公司此做法表示质疑。引发网友热议。
雇主上传了自己与家政公司方的微信聊天记录↓↓↓
涉事双方的聊天记录很多,看起来有些累,截图也不够清晰,未能一一上传。归纳一下双方的分歧焦点,雇主发帖的大意是:
今年8月20号,这位雇主在一家名为“广安好姐妹”的家政服务公司找了一位阿姨,当天面试签合同时约定好的签3个月收取1000元服务费,签完合同后家政公司的人说阿姨第一个月的工资我们要提前转到公司,等阿姨工作满一个月后由公司把工资发给阿姨。这位雇主称,当时他在请阿姨时向该公司方仔细的问了好几遍,确认了是阿姨第一个月工资。当时没有多想就把钱转过去了。相当于只面试了一下阿姨的情况,但一天班没上我们就转了1000服务费+预付第一个月工资3000共计4000元。现在阿姨工作满一个月了,阿姨就去找公司要工资,结果公司现在说,雇主先前缴纳的钱是工资的保证金,让阿姨要工资找雇主。当天晚上,这位雇主便找家政公司理论。雇主称:“她们(指公司)态度极其恶劣,而且根本不承认之前的说法,整个过程完完全全就是欺骗消费者。而且从开始到现在一直在甩锅。雇主说,本来就是公司欺骗了消费者,设下了“圈套”,现在却反过来说成是雇主没有对公司的说法理解清楚。公司见雇主找上门来理论了,在发现“这条路”行不通之后就开始甩锅到那位打工的阿姨身上。更令人气愤的是,公司员工还轮流给阿姨打电话去责怪她为什么要去要工资,且各种阴阳怪气对阿姨。后来,雇主感觉该家政公司不讲道理,忍无可忍,便拨打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进行投诉,12355也打了,都没用。雇主很气愤:难道,就没人能管管这种家政公司吗?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先来看看,雇主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时需留意的“5个陷阱”!(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如今因为家政人员、家政公司、雇主之间,因为矛盾产生纠纷的越来越多了,导致相互不信任,例如:个别不规范的家政公司以提供一次完善的“免费服务”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购买数百元的服务卡,之后便降低服务质量,甚至拖延上门时间、减少服务次数。还有个别不正规的家政服务公司不仔细核实服务人员的身份、来源,甚至不检查健康状况就将其派到消费者家中,出了问题就关门大吉或是改头换面。这些问题的起因都是由于签合同时不完善,或者根本就没有合同而造成的,无规矩不成方圆,无正规合同如何规范管理呢?
面对这些问题,家政公司也逐渐将签订合同等事宜调整的更加规范,每次下派家政服务人员时都会与雇主签合同,但面对合同时雇主也要留些心眼,有合同是好事,但也要谨防其中的陷阱。
陷阱一:雇主单方面解约,不退已交费用。条款内容可能出现这些形式:“雇主如果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必须结清家政服务人员被辞退之日前的工资,家政公司概不退还雇主所交劳务介绍费、输送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或“如用户中途解约,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服务费一律不退。”“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一次性收取,雇主中途解约则不予退还。”
解读:一般情况下,合同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可擅自解约。但从家政服务合同内容来看,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即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人员,从事约定的服务,否则即属违约。特别是在多次更换服务人员仍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甚至有侵犯雇主利益的行为,雇主当然可以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相应费用。
陷阱二:雇主应向家政公司缴纳保证金。很多家政服务合同里都有条款规定雇主要向家政公司缴纳保证金。具体条款内容如:“家政公司将向雇主收取聘用家政服务人员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服务人员的保证金。”或“雇主每月支付家政服务员工资为人民币xx元。第一个月工资由雇主在签订合同时直接交给家政公司作为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期限内的保证金。” 。事实上,这种协定,既违背法理和法律规定,也是对服务人员合法权利的侵害。
解读:目前,家政服务公司开展业务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员工制,即家政服务公司招聘服务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进行一定培训后根据公司与雇主之间的合同,委派适合的服务员提供服务。依据《劳动法》,家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另一种是提供中介服务,即家政公司仅仅是居间人,为雇主与服务员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撮合双方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家政公司也不得与雇主约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款。
陷阱三:服务员没有触犯刑法,雇主不得拒付聘用金。条款内容:“服务员在非刑事行为的情况下,雇主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聘用金。”
解读:这个条款看似合理,保证了家政服务人员的利益,但事实上却单方面地剥夺了雇主的合同抗辩权。家政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由家庭服务人员按约定提供服务,雇主按约定支付报酬。当服务人员不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时,雇主均可拒绝支付报酬,而非只有在服务人员触犯刑法的情形下才能拒付。
陷阱四:除了意外事故外,非雇主原因换人收调换费。具体条款内容为:“除意外事件外,雇主须将家政服务人员送回家政公司驻地,并办理调换等相应变更手续,当雇主同家政服务人员就人选无法达成协议时不属家政公司违约;家政公司可到其他公司为雇主提供人选,基于成本考虑,家政公司可从第六次选人开始收取雇主调换费200元/次。”
解读:事实上,在家政服务合同中,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就是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人员,从事约定的服务。若家政公司提供的人选不适,则属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提供合适的服务人员。而“从第六次选任开始收取家政公司调换费200元/次”,显然是家政公司将自己继续履行义务的成本转嫁给了雇主,损害了雇主的利益。
陷阱五:雇主可以解聘家政服务人员,但不得解除与公司的合同。有些家政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可能会标明:“在服务人员工作期间,若不能使雇主满意,可随时解聘服务人员。但要按服务人员实际工作日给服务员结算工资,不能因服务人员有事辞工或对服务人员不满而解除合同,本公司可保证一周内安排合适的服务人员。”
解读:这个条款很明显地触犯了雇主的利益。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服务人员的服务事项具有时效性,所以返工或另行安排可能会造成雇主的损失,雇主当然可以解除合同。而且雇主“对服务人员不满”往往也是因为服务人员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事项,公司更换的服务人员也有可能仍然另雇主不满意。只允许更换服务人员而不得解除合同的条款,是对雇主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看了以上的内容,就很好理解了。那么,本文雇主反映的广安这家——
家政公司要求交保证金的行为合理吗?
咨询了一下业内人士,表示,这种现象在家政行业内并非罕见。保证金的收取主要是为了保障服务人员的权益,避免雇主随意解雇服务人员或拖欠工资,确保服务人员的稳定性。然而,对于收取保证金的方式,也有人认为,这种方式给雇主带来了负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雇主表示,“我理解保证金的初衷,但交一个月工资做保证金,对雇主来说也是一种负担。如果大家都能够自觉遵守规则,也许就不需要这种保证了。”
谢歌说事认为,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确实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服务人员的权益,但过高的保证金也会增加雇主的负担。如果保证金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监管,还可能滋生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家政公司和雇主的监管,确保保证金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对于雇主来说,在选择家政公司时,应该选择有良好信誉和口碑的公司。同时,在面对保证金等费用时,雇主可以和家政公司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而对于家政公司来说,在收取保证金的同时,更应加强对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总的来看,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有其合理之处,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和雇主共同商定,切不可加重雇主负担,更要有一份“明白纸”,即先“要说好”,不能有任何设陷套路,应本着互利互惠和对彼此都有一定约束力的原则去考虑双方的感受,确保制度的公平和有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服务人员(阿姨)、雇主、公司三方的权益,提高家政服务质量、构建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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